本文是学习GB-T 33600-2017 金属尾矿多孔混凝土夹芯系统复合墙板.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尾矿多孔混凝土夹芯系统复合墙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原材料、要求、试
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非承重内墙、外墙或建筑绝热、隔声用金属尾矿多孔混凝土夹芯系
统复合墙板(以下简称"复合墙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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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839 钢产品镀锌层质量试验方法
GB/T 2518 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9978.8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8部分:非承重垂直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
GB/T 11969 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
GB/T 11981 建筑用轻钢龙骨
GB/T 13475 绝热 稳态传热性质的测定 标定和防护热箱法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5856.2 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
GB/T 19889.3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3部分: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 21120 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用合成纤维
JC/T 412.1 纤维水泥平板 第1部分:无石棉纤维水泥平板
JC/T 1055 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尾矿多孔混凝土 porous concrete using metal
tailings
以金属尾矿粉(掺入量不低于30%)、增强纤维、水泥、外加剂及水等构成的料浆,经发泡工艺制成
的轻质多孔混凝土
GB/T 33600—2017
3.2
金属尾矿多孔混凝土夹芯系统复合墙板 sandwich composite
wallboard with porous concrete using
metal tailings
使用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将纤维水泥平板固定在金属龙骨的两侧构成墙板骨架,内部浇筑金
属尾矿多孔混凝土后制成的夹芯墙板。
金属尾矿多孔混凝土夹芯系统复合墙板分为复合内墙和复合外墙。
产品的规格尺寸采用产品厚度标识,分别为90 mm、120 mm、150 mm、200 mm、240
mm、300 mm。
长度标志尺寸为层高减去楼板顶部结构件(如梁、楼板)厚度及技术处理空间尺寸,且符合设计要求,由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宽度标志尺寸优化参数为600 mm, 辅助尺寸采用M/2 递增。
注:M—— 基本建筑模数,1M=100 mm。
复合墙板产品型号按图1所示标记。
style="width:7.56663in;height:2.17998in" />改 型 序 号 : 用 大 写 汉
语 拼 音 表 示 , 如 :x×
— — 标准号:GB/T 33600—2017
— —墙板厚:墙板厚度值 (mm)
— — ———分类代号:复合内墙为 QN; 复合外墙为 QW
图 1 标记方法
厚度为120 mm 的复合墙板内墙,标记为:QN 120-GB/T 33600—2017。
5.1.1 水泥应符合 GB175 的规定。
5.1.2 金属尾矿粉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粒度尺寸不应大于0.25 mm;
b) 放射性水平应符合 GB6566 的规定,其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c) 金属尾矿粉的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折算成 SO。
按质量分数(%)计]应符合 GB/T 14684 的 规定。
GB/T 33600—2017
表 1 放射性核素限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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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尾矿粉在入场使用前按上述规定进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3
发泡剂宜采用从动物、植物中提炼出来的或人工合成的具有与水混拌后形成大量泡沫的表面活
性剂,或通过化学方法产生气泡的添加剂。
5.1.4 外加剂应符合 GB 8076
中普通减水剂、泵送剂、早强剂及引气剂的规定。
5.1.5 金属尾矿多孔混凝土用水应符合JGJ63 的规定。
5.1.6 增强纤维应符合 GB/T 21120 中聚丙烯纤维的规定。
轻钢龙骨的物理性能应符合GB/T 11981、GB/T 1839、GB/T 2518
的规定。选用的冷弯薄壁型钢
构件壁厚不宜小于0.6 mm。
纤维水泥平板应符合JC/T 412.1 的规定。
自钻自攻螺钉应符合GB/T 15856.2 的规定。
复合墙板生产前进行原材料检验,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原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率符合 GB/T 2828.1的规定。
根据原材料检验结果,如果入场的所有原材料的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相关的规定,允许进入生产
场地;如果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应进入生产场地。
GB/T 33600—2017
表 2 外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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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表2中序号4、5项中低于下限值的缺陷忽略不计,高于上限值的缺陷计为1处。
墙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允许尺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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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内墙、外墙的物理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表5的规定。
表 4 复合内墙物理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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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mm | 120 mm | 150 mm | 200 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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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kg冲击10次表面无裂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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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600—2017
表 5 复合外墙物理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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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mm | 240 mm | 300 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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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测板,视距0.5 m 左右,目测面层和夹芯层接口处有无裂缝;用精度为0.5
mm 的钢直尺测量
板面裂缝的长度,缺棱、掉角的大小等数据,并做记录。
测量方法按照JC/T1055 的规定执行。
按照 GB/T 11969
的规定执行。沿墙板的板宽方向依次截取厚度为墙板厚度尺寸、宽度为 100
mm、长度为100 mm
的单元体试件,三块为一组样本,切取的样品应包含金属尾矿多孔混凝土芯材
及双面纤维水泥板,其中抗冻性及吸水率试件需用龙骨将纤维水泥板固定,承压方向垂直于纤维水泥板
横截面。取三块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7.3.2
抗弯承载(板自重倍数)、面密度、干燥收缩值、抗冲击性能、吊挂力
按照JC/T 1055 的规定执行。样品尺寸应为3000 mm×600
mm×T(厚度),干燥收缩值样品应
为600 mm×60
mm×T(厚度),包含金属尾矿多孔混凝土芯材、轻钢龙骨及双面纤维水泥板,龙骨和纤
维水泥板之间应固定。
GB/T 33600—2017
按照 GB/T 19889.3 的规定执行。
按照 GB/T 13475 的规定执行。
按照 GB/T 9978.8 的规定执行。
产品出厂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6.1外观、6.2尺寸全部规定项目,以及6.3物理力学性
能中面密度、抗压强度、抗弯破坏荷载及吸水率性能项目,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试制的新产品进行投产鉴定时;
b) 产品的材料、配方、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连续生产的产品,每3年应进行一次,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按GB/T 2828.1
中正常二次抽样方案进行,项目样本
按表6进行抽样。
表6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项目检验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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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600—2017
表6(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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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项目的样本从上述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按表7相
应项目进行。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每一检验批的产品中抽取并切割试样,也可以抽取生产所用原材料进行现
场浇筑、预制所需样品,待养护至规定龄期后,进行试验,抽样方案按表7对应项目进行。
表 7 物理力学性能项目检验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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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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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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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² |
8.3.1.1
根据样本检验结果,若受检墙板的外观、尺寸项目均符合6.1和6.2中相关规定时,则判断该墙
板合格;若受检墙板外观、尺寸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6.1和6.2中相关规定时,则判断该墙板
不合格。
8.3.1.2 根据样本检验结果,若在第一样本(n₁中不合格数(ui) 小于或等于表6第 一合格判定数 (A,),
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是合格批;若在第一样本(n₁) 中不合格数(u)
大于或等于表6 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₁),
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是不合格批。
GB/T 33600—2017
8.3.1.3 若在第一样本(n₁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A₁), 同时又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 (R₁),
则抽第二样本(n₂) 进行检验。
8.3.1.4
根据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的检验结果,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不合格总数和(u1+u₂)
小于或 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A₂),
则判定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是合格批。若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不
合格数总和(u₁+u₂) 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数(R₂),
则判该批外观质量与尺寸偏差项目是不合格 批。判定结果见表8。
表 8 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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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 出厂检验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判定规则:
a)
根据试验结果,若面密度、抗压强度、抗弯破坏荷载及吸水率均符合6.3中相应规定时,则判定
为合格;若此三项检验均不符合6.3中相应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
b)
若在此三个项目检验中发现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按表7对该不合格项目抽第二样本进行检
验。第二样本检验,均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
合格。
8.3.2.2 型式检验物理力学性能项目判定规则:
a)
根据样品检验结果,若在第一样本全部项目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数为0,则判该型式检验合
格;若在第一样本全部项目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数大于或等于2,则判该型式检验不合格。
b)
若在第一样本全部项目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数为1,则抽第二样本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
c)
第二样本检验,均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合格;若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该型式检验不
合格。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对产品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地点按双方合同规定,复检应在购货合同生效后或
购方收到货物后20 d 内进行。
9.1.1 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生产企业名称;
b) 产品名称;
c) 执行标准;
d) 存储条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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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提示。
9.1.2 每批产品出厂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至少应有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标记;
b)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c)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d) 出厂检验结论;
e) 检验人员、质检机构签章。
产品应侧立搬运,不应平抬。运输过程中应侧立、捆装运输,支撑合理,防止撞击,以免破坏和变形。
室外存放应注意防水。
9.3.1 产品存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干燥通风,防止侵蚀介质和雨水侵害。
9.3.2 产品应按类型、规格分类贮存。贮存应采用侧立式,码放应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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